一、 凡损坏或丢失设备者,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对丢失、故意损坏或因嬉戏打闹造成设备损坏者,原价赔偿。
二、 不按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则使用,造成设备损坏者,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如经修复能正常使用的应赔偿相应的修理费。
三、 将公物窃为已有,除上缴公物外,禁止使用设备;并取消上机资格,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四、 损坏或丢失公用设备,若无人承担或分不清责任时,由共同使用人赔偿。
五、 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经主管人员认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批准后,可免于赔偿。
六、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卸设备,由此造成设备损坏的,根据相关规定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