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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27 来源:

蚌埠医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校园网络是为全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院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院各系、部,各处、室和广大师生。 为了加强蚌埠医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网络管理与运行
第一条 网络中心为校园网的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单位,是院图文信息中心的主要实体之一,负责校园网络的全面运行、管理和发展,并负责对网络未来的发展提供开放性思路和意见。
第二条 校园网网络运行的正常监督与管理由“蚌埠医学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条 蚌埠医学院中心网站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修改,各处室及其它部门的网页由各自自行负责制作、修改和更新。
第四条 各系、部、处应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网络监督与管理,其网络信息员为网络具体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网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五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集线器等属于网络中心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网络中心。网络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六条 子网由各入网单位负责在院网络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网络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各子网的服务器等主要信息站点经网络中心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网络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
第七条 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八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网络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如有此类事情发生,网络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三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九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网络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用户计算机要求入网,应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在有关系统上开户并备案。网络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四章 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省教育厅、公安厅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必须遵守《蚌埠医学院校园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必须负责本单位网页安全更新,不得利用学校网络条件私自上传或散播有损国家和本院形象的文本或声像信息。
第十四条 除网络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并指定由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有涉及政治或违反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精神文明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网络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上隔离出去。
第十六条 网络中心负责定期对蚌医网站和网络进行具体的安全检查和信息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以防止网络蔓延,重要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必要时,网络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公安、司法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十七条 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原则。
第十八条 校园网络运行经费分担办法由网络中心拟定,经院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的使用、管理直接接受院领导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